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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試行)

發(fā)布時間:2015-12-31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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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不斷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濮陽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結(jié)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社會評議,是指全市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的對象是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評議的重點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公開內(nèi)容:依照《條例》的規(guī)定,公開的內(nèi)容是否全面、真實、準確。

(二)公開形式:公開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眾獲取。

(三)公開程序和時限:公開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定,是否按時限要求及時公開。

(四)公開制度:公開制度是否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規(guī)范健全并落實到位。

(五)公開效果:是否得到基層和公眾的認可,是否保證了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

第五條??評議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采取問卷調(diào)查、網(wǎng)上評議、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進行。

第六條??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jié)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jù)之一。

第七條??縣(區(qū))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

第八條??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huán)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九條??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